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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防世界網_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

    協會章程

    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章程

    (第五次修訂版)

    2021.1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行業慣稱:廣東省安防協會。其英文譯名:GUANGDONG PUBLIC SECURITY &PROTEC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縮寫為GDPSPTA。

      第二條   本會由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從業單位團體自愿組成,是非營利性、自律性的專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廣東省安防從業單位包括:從事有關安全防范的研究、產品開發、生產、銷售、運營及服務;相關安防、弱電系統及防偽工程設計、施工、維修、使用等單位;相關的管理、教育培訓、咨詢服務、信息服務、傳媒、出版、金融投資等單位。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以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的創新發展為核心,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

      遵守行業規范和相關技術標準;

      通過政策研究、行業自律、知識產權保護等工作,維護會員及行業的合法權益;

      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靠會員的集體力量,通過開展安防知識普及、推廣成果與應用、促進國內外交流與合作等專業化活動,不斷提高我省安防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將廣東打造成為全國安防強省、全球安防產業集散地,力爭將廣東安防產業發展成為廣東省支柱產業;

      積極發揮協會的社會公正性、中介協調性、聯系廣泛性和專業權威性作用,切實起到本會與政府管理部門、社會機構和組織之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

      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職業化的專業化的隊伍,努力把本會打造成我省一流的安防專業組織,為廣東“科技創安”和社會治安穩定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公安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七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八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內。

    •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安防產業調查研究、統計分析、信息發布等工作;制定產業規劃;向政府提出有關安防產業政策及法規的建議。

      (二)參與制定和宣貫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

      (三)協調會員關系,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承接政府相關職能向本會轉移的工作。

      (五)開展咨詢、培訓服務。

      (六)組織廣泛的學習、交流及研討,拓寬視野,促進發展。舉辦展覽、展銷、技術大會、講座、講學。開展與國內外及港澳臺地區同類機構、民間團體及企業的合作和交流活動。組織和建立多樣性企業營銷平臺,拓展國內外市場,提高安防產品的市場占有率。

      (七)宣傳和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工作,加強行業自律,扶優抑劣,推行名牌戰略。

      (八)加強與政府及科技園區的合作力度,加大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安防企業的扶持,建設安防產業孵化器基地和產業聯盟。加強資源整合,組織和引入投資基金,與政府及金融單位合作,建立產業誠信聯保機制,為企業發展提供資金幫助,將我省安防產業的集群優勢進一步做大做強。

      (九)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傳播國內外安防資訊,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動安防產業的科技進步。

      (十)編輯出版專業刊物、書籍、資料匯編,建立專業網站,做好行業信息交流及宣傳工作,為會員單位的發展提供服務。

      (十一)組織開展行業文化建設。

      (十二)接受政府、社會團體、會員的委托,承辦有關安防產業發展的其它重大任務,開展有利于推動產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十三)涉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二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相互監督機制,實習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守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 第三章 會員

      第一條   本會的會員為從事與安防產業有關工作的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對產業發展有重大影響力的單位或個人,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團體會員、榮譽會員。

      (一)單位會員是指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經批準入會的企業、事業等單位。

      (二)團體會員是指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其它協會、學會等經批準入會的社會團體。

      (三)榮譽會員主要授予在公共安全領域的學術和實踐中有重大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企業家,以及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并有積極貢獻的個人和單位負責人、海外僑胞、國際友人。

      第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應持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四)遵紀守法。

      第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交驗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經本會秘書處審核;

      (四)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按規定繳納會員費;

      (六)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七)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四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花名冊,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其它應享受的權利。

      第六條  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七條  本會會員必須遵守并履行以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條款

      (一)承諾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自覺抵制各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不得使用其商標,不得仿冒其版權作品,并不得實施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承諾不斷提高本單位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和水平,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制度。致力于研發和創造自主知識產權,提高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和原創性設計的質量。

      (三)致力于加強企業品牌的保護,建立會員之間友好合作、優勢互補、共同保護知識產權的機制與和諧發展的良好環境。

      (四)承諾尊重其他會員的技術和管理人才,不以不正當競爭行為聘用或利用其他會員企業的人才。承諾不招聘其他會員企業所屬的未解除合約以及雖解除合約但競業限制期限未滿的技術和管理人才。

      (五)自覺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和利用他人的商業秘密。未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商業秘密。

      第八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理事長(會長)單位¥200000元/年;

      (二)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單位¥100000元/年;

      (三)副理事長(副會長)單位¥30000元/年;

      (四)理事單位¥4000元/年;

      (五)單位會員、團體會員¥2000元/年。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一條 會員如不遵守協會章程和會員管理辦法,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審議,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三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譽職務、負責人、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四條 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理事長辦公會議;

      (四)秘書處。

      第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應采取集中開會方式。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還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過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三)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理人應當向本協會提交由該名會員代表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委托書的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四)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五)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至少提前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決定;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確定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條 理事會。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一般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奇數。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會長)委托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七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受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半數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及對會員的除名(協會成員如有違法違紀、制假販假、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行為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八)根據理事長辦公會議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九)選舉和罷免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審議對名譽會長、特別顧問的聘免議案;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為本會會員;

      (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三)在本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情形。

      第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十三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

      本會理事會設立理事長辦公會議制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理事長辦公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名譽會長、特別顧問、協會指導部門聯絡人、有關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決定理事會每次會議的會期及議題,審議有關議案;

      (二)提出名譽會長、特別顧問的聘免議案,并提交理事會審議;

      (三)提出秘書長的聘免議案,并提交理事會審議;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的聘用、工作人員的配備及工資福利、固定資產購置等;

      (五)指導秘書處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工作目標及工作規劃組建團隊,開展工作;

      (六)協調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代表協會向政府尋求資源、產業、政策等的支持,達成行業發展目標;

      (七)監督和指導協會各職能部門的有效運作,對日常工作請示和重大、緊急事項進行決策;

      (八)決定發展會員,審議會員違反章程及自律公約等有關問題的處理決定及議案;

      (九)研究秘書長請示的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  秘書處

      秘書處是協會常設辦事機構。其任務是處理協會日常工作,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等事項的方案。受領導及理事長辦公會議指導,定期向理事長辦公會議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各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十七條 理事長(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根據發展需要,設名譽會長、特別顧問。名譽會長應授予對本行業發展具有重大影響力或能提供資源幫助,并對本行業有重要貢獻的德高望重的政界人士、慈善家、專家學者。特別顧問應授予致力于行業發展,對行業有突出貢獻,熱衷于協會工作的企業家、專家學者。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在理事長(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當選為本會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職務的人選如來自企業,則必須且僅限于由該單位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擔任,廣東省外企業可由駐廣東省內辦事機構總經理擔任。

      第十八條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本會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工作需要需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安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主持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委托出席本會重要會議或活動;

      (二)會長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理事長(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并須在行業內具有廣泛的公信力和知名度。理事長(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年度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經理事長辦公會議審議批準;

      (五)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長辦公會議批準;

      (六)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免;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秘書長須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秘書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指定副秘書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至少一名監事,由理事長辦公會議提名,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監事)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費;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條 協會的經費開支:

      (一)協會的活動經費;

      (二)常設機構的費用及聘任人員的福利酬勞費等;

      (三)國內外交流的費用;

      (四)顧問、專家、作家等咨詢服務費、講課費、稿酬費;

      (七)對協會作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的獎勵;

      (八)黨建工作經費;

      (九)其它必要的開支。

      第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四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及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五條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請求協會退還已交納的會費。

      第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九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一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十二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依法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十五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 第七章 黨建工作

      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在本會中開展黨的工作,并按期進行換屆。

      第一條 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行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材建設。

      第二條 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作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業務活動成本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支持協會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協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領導。

      第三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凡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單獨建立黨組織。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由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本會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應推薦業務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擔任黨組織書記。

      正式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采取聯合組建等方式,建立黨組織,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沒有正式黨員的,支持配合上級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四條 黨組織參與協會重要事項決策、并對本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五條 黨支部書記參與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決策,并對本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系職工群眾等工作。

    •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 第九章 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8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章程第二版于2012年3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章程第三版經2016年3月24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章程第四版經2018年4月23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換屆大會暨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章程第五版經2021年1月13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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